程序說明 什麼是「清算程序」?
清算程序係由法院(或指定管理人)將債務人所有財產變現,並依法定順序分配給各債權人。需要特別留意的是:清算結束不等於自動免責,是否免責須經法院裁定。
若法院不予免責,債務人仍須就剩餘債務負責;另需向法院申請並取得復權裁定,方得恢復因清算受限之權利或資格。
優點 債務清算的優點
- 一次性處理:如法院裁定免責,日後無需再償還剩餘債務;若不免責,一般情形下2 年內銀行不得扣薪,且日後仍可依法再聲請免責。
- 權利可恢復:最長 3–5 年後可恢復全部權利,例如重新持有財產、解除121 種行業限制與禁奢規定等(實際以法院裁定為準)。
適用對象 債務清算的適用對象
- 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,或僅為小規模營業者。
- 負擔沉重之繼承債務/保證債務者。
- 總債務過高(> 1,200 萬)、負債遠大於資產、收入偏低或不穩定者。
處理時限 債務清算的處理時限
平均時間
約 12–24 個月(1–2 年)
影響因素
各地方法院進度、管理人作業、資料完整度
關鍵文件
財產清冊、債權清冊、交易與收入證明
提醒
及早備齊資料可縮短流程與爭點
條件限制 債務清算的條件限制
- 近5 年內未擔任公司/行號負責人或董事;或雖曾任職,但該事業平均月營業額 ≤ 20 萬元。
- 前置協商不成立,或協商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。
生活影響 債務清算對生活的影響與限制
清算申請後,債務人之生活水準不得超出一般水準,法院得加嚴限制消費與行動自由。
- 消費限制:不得購買奢侈品、不得於高級餐廳消費等。
- 居住與出境:離開住處須經法院許可,並可能限制出境。
- 職業限制:共有121 種職業受限(如公職、地政士、會計師、律師、建築師等),亦不得從事銀行、信合社、保險、公益彩券等金融相關業務。須待法院裁定復權後始得恢復從業。
復權 債務清算後如何聲請復權?
符合下列任一或多項情形,可向法院聲請復權:
- 已清償或以其它方式清償全部債務。
- 取得法院清算免責裁定。
- 清算程序結束後3 年內,未因消債條例第 146 或 147 條而受刑罰宣告。
- 清償程序結束後滿 5 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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