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序說明 何謂「前置調解」?

「前置調解」與「前置協商」的程序大致相似,均可就金融機構的無擔保債務進行整合,期數最長可至180 期。差異主要在協議方式與主管單位

此外,前置協商僅適用於金融機構及其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,不含「民間債務」、「車貸或融資公司債務」、「保證債務」。遇到這些情形,建議改以前置調解向法院尋求協助。

若曾於 95 年銀行公會協商後仍需整合債務,亦可再次申請前置調解。倘若調解未成立,可向調解官請求逕行移送更生或清算,可省去撰寫聲請狀之手續(需獲現場調解官同意)。

優勢 法院前置調解的優勢

處理時限 法院前置調解的處理時限

整體時間

1–3 個月

適用對象與條件限制 (以下為一般參考)

※ 以下情形皆為參考,如有疑問仍可尋求本會協助 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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