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序說明 何謂「前置調解」?
「前置調解」與「前置協商」的程序大致相似,均可就金融機構的無擔保債務進行整合,期數最長可至180 期。差異主要在協議方式與主管單位。
- 前置協商:以電話照會與磋商為主,達成共識後,債務人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指定分行簽署協議書。
- 前置調解:通常是向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進行。調解時,債權人與債務人需面對面協商,由書記官做成筆錄,並由債權人最終出具協議書。
此外,前置協商僅適用於金融機構及其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,不含「民間債務」、「車貸或融資公司債務」、「保證債務」。遇到這些情形,建議改以前置調解向法院尋求協助。
若曾於 95 年銀行公會協商後仍需整合債務,亦可再次申請前置調解。倘若調解未成立,可向調解官請求逕行移送更生或清算,可省去撰寫聲請狀之手續(需獲現場調解官同意)。
優勢 法院前置調解的優勢
- 調降月付金、降低利率、拉長年限,有效降低還款壓力。
- 設立停損點,債務不再擴大,免於持續支出高額利息。
- 若仍無力負擔,後續可考慮進入法院更生或清算程序。
處理時限 法院前置調解的處理時限
整體時間
約 1–3 個月
適用對象與條件限制 (以下為一般參考)
※ 以下情形皆為參考,如有疑問仍可尋求本會協助 ※
- 一、近期無大額貸款:最近並無剛貸下大額信用貸款的情況。
- 二、是無擔保債務:包括信用卡、現金卡及金融機構的信用貸款。
- 三、保證人同意:若信用貸款有保證人,必須獲得保證人的同意才能申請。
- 四、財產限制:名下財產的價值不得超過無擔保債務的金額。
- 五、營業活動限制:近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,若有小規模營業,平均每月營業額須低於新台幣20萬元。
- 六、繳款困難或有遲繳情況者:目前每個月支出大於收入嚴重失衡者、即將面臨繳款困難或長期僅繳最低應繳款項者、曾經發生遲繳款項,已被列為呆帳者。
- 七、曾經申請債務協商毀諾者:在繳款期間被判為毀諾者,需依據申請的債務協商程序而定。
- 八、大量消費限制:近期內無大量刷卡消費行為。
- 九、有抵押品的法拍不足額:若房屋、土地、車輛的抵押品已被拍賣,仍有剩餘不足額款項者。
- 十、債務金額:無擔保債務需超過新台幣10萬元以上,具體視債務人自身情況而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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